引 言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在自由的市场上,信息和证券价格是影响供需关系的核心因素,直接决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本的流向。一个有序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分布均匀、透明度高的市场,每个投资者都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真实的信息。如果证券市场参与者能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投资决策,他们就能得到好的保护。然而,各国证券市场早期发展的实践证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也伴随着大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猫和老鼠的斗争史。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各项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目前的证券市场存在两个突出的顽疾: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证券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反映在证券发行市场,就是发行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虚假包装,制作含有欺诈、严重误导和重大遗漏的招股说明书;反映在交易市场就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盛行,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行为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以投资者的信心为基础的,充斥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使得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发生了动摇,以至于有人悲观地喊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就是一部违规史。[2]证券欺诈与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人为地扭曲了证券价格,破坏了证券市场中的信息调节机制,妨碍了资本地自由流通。
以诚信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为何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规成本太低。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过度重视公法治理,轻视和缺乏私法的保护。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无非就是警告、终身禁入、撤职,多也不过是一罚了之。实践证明,原有的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根本不足以对违规者起到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反观国外证券市场,让违规者闻风丧胆的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制裁,而是巨额的民事赔偿。在美国,股价操纵案的违法者操纵股价的获利被视为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此外,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违法者处以巨额惩罚性赔偿,几乎可以令违法者倾家荡产,民事赔偿的震慑力是可想而知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民事赔偿机制的缺位带来的是违规成本低,证券欺诈猖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培育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给投资者以终的司法救济,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赔偿制度,涉及观念层面的更新和技术层面改进。从观念层面上来说,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讨论为什么要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赔偿的根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功能,通过民事赔偿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等。通过对这些方面地深入研究,从理念上进一步更新认识,阐明证券市场私法保护的重要性,改变现有证券市场法律规制中重刑(行)轻民的局面。在技术层面上,就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研究如何构建民事赔偿制度,包括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性质的界定,证券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更为具体的是研究证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诉讼制度如何设定,如何为实现民事赔偿提供制度保障等。这两个层面不是孤立存在的,立法理念上的认识与选择将决定立法技术的选择与运作。我们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项益才
江西星子县人,博士,现为九江学院经济学院院长、副教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英国罗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企业管理。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企业横向课题2项,参与省级和企业项目10余项;在CSSCI来源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编教材2部。
李华
博士,九江学院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江西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开放型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持*人文社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等项目5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江西省社科规划、横向委托等各类项目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