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50卷)》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基本理论】
抗辩和抗辩权的效力形式及援引问题
民法容忍义务论纲
【判解研究】
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民法的危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的强制执行--以买卖合同为例并与黄金龙、葛洪涛同志商榷
房地分离背景下抵押物转让:从理论到现实--以成都市15个房屋登记机构为样本切入
【专题研究】
我国合同法迟到承诺制度研究
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证成
再访法律上之双重效果问题--无效合同撤销的法理构成与类型化检讨
跟单信用证关系性质的民法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
【立法问题】
完善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立法构想
论让与请求权的独立价值与功能定位--兼议我国法上是否有规定的必要性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非洲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非洲国际私法的发展:呼吁合作
非洲国家的内部法律冲突:原则及成文法规定
非洲国际私法学术成果(1884~2009)
【欧洲法】
UCITSⅣ法律框架及其对欧盟基金监管体制的
影响
社会变迁和体系因应:合同法的理念更新和结构调整--以意大利合同法制为例
【英美法】
股东协议法律效力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
英美法上精神损害赔偿之类型
享乐损害赔偿金:人身伤害与不法致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总论
【硕士学位论文】
保险竞合制度研究
【资料】
1999年南非租房法
通过债权出资的公示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使公司的交易相对人能够周知公司的资本构成状况,从而判断与之交易是否存在市场风险;二是对出资者有威慑性,将出资债权公示,出资者会因此受到约束,不敢轻易高估或恶意出资,保证债权的真实。①
2.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
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即“债转股”,根据出资时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可分为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债权出资和公司重整时期的债权出资。
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债权出资,一般是收益型债权转股权,接受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大多是出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便于企业进一步融资为目的,此种债权出资对市场的影响不大。对公司而言,不存在债权的双重让与和回收风险,为化解相关风险而设置的种种防范机制也就没有适用的空间。因此,这种债权出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1)被投资公司股东以2/3以上多数表决权同意接受债权人以对公司的债权转股权;(2)被投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3)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权形成过程、债权发生额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②(4)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5)在被投资公司的会计账册中完成相关变更记载,并将债权人作为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6)将债权出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