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30 元
丛书名: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 作者:苟伯让
- 出版时间:2014/4/1
- ISBN:9787562942122
- 出 版 社: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TU723.2
- 页码:23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理论、方法、实用知识和处理经验。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紧密联系工程实际,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考试的要求,可作为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及土建类相关专业的教材和相关执业资格注册考试的基础辅导资料,也可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等从业人员参考。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1.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述
1.1.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
1.1.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法律体系
1.1.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作用
1.1.4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方法与手段
1.2 合同法律关系
1.2.1 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
1.2.2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1.2.3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3.1 代理及其种类
1.3.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3.3 无权代理
1.3.4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1.3.5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4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4.1 担保及其目的
1.4.2 担保方式
1.4.3 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5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5.1 保险及其分类
1.5.2 保险合同
1.5.3 建设工程保险
1.6 诉讼时效制度
1.6.1 诉讼时效及其特征
1.6.2 诉讼时效期间
思考题
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2.1 合同及其分类
2.1.1 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2.1.2 合同的分类
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2.2.1 合同的形式
2.2.2 合同的主要条款
2.2.3 格式条款合同
2.3 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2.3.1 合同订立的原则
2.3.2 合同订立的程序
2.3.3 缔约过失责任
2.3.4 合同的效力
2.3.5 合同的履行
2.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2.4.1 合同的变更
2.4.2 合同的转让
2.4.3 合同的终止
2.5 违约责任制度
2.5.1 违约及违约责任
2.5.2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2.5.3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5.4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5.5 违约责任的免除
2.6 合同争议的解决
2.6.1 合同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2.6.2 和解
2.6.3 调解
2.6.4 仲裁
2.6.5 诉讼
思考题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3.1.1 招标投标和招标投标法
3.1.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意义
3.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3.1.4 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
3.1.5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3.1.6 招标基本程序
3.1.7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
3.1.8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1.9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3.1.10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3.2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3.2.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其条件
3.2.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3.2.3 施工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3.2.4 进行资格预审
3.2.5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简介
3.2.6 施工投标准备工作
3.2.7 施工投标文件的编制
3.2.8 投标策略与技巧
3.2.9 评标与定标
3.3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3.3.1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及其特点
3.3.2 工程监理招标的工作范围
3.3.3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3.3.4 评标与定标
思考题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4.1 建设工程监理简介
4.1.1 建设工程监理及其工作内容
4.1.2 工程监理的性质
4.1.3 工程监理程序
4.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述
4.2.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特征
4.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4.2.3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重大变化
4.2.4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作用
4.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4.3.1 词语定义
4.3.2 监理人的义务
4.3.3 委托人的义务
4.3.4 违约责任
4.3.5 支付
4.3.6 合同的变更、暂停与解除
4.3.7 终止
4.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
4.4.1 合同谈判与签订
4.4.2 写明工程概况,明确监理对象
4.4.3 明确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4.4.4 明确监理期限和监理酬金
4.4.5 明确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4.4.6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4.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
4.5.1 明确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4.5.2 委托人的履行
4.5.3 监理人的履行
4.5.4 争议的解决
思考题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5.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5.1.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其订立方式
5.1.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5.1.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
5.1.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5.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5.2.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订立方式
5.2.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5.2.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订立
5.2.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思考题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6.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6.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特征
6.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类
6.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6.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6.1.5 国家有关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6.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6.2.1 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格
6.2.2 发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6.2.3 承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6.2.4 监理人及其主要工作
6.2.5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6.2.6 违约责任
6.2.7 不可抗力
6.2.8 保险
6.2.9 争议解决
6.3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6.3.1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3.2 施工组织设计
6.3.3 支付预付款
6.3.4 开工
6.4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6.4.1 施工进度管理
6.4.2 质量保证措施
6.4.3 试验与检验
6.4.4 隐蔽工程检查
6.4.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4.7 工程量计量与进度款支付
6.4.8 合同价格的调整
6.4.9 变更管理
6.5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6.5.1 工程试车
6.5.2 竣工验收
6.5.3 缺陷责任
6.5.4 竣工结算
6.5.5 工程保修
思考题
7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7.1 建设丁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概述
7.1.1 物资采购及其类型
7.1.2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分类
7.1.3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7.2 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7.2.1 材料采购合同及其订立方式
7.2.2 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7.2.3 材料交付的方式与期限
7.2.4 材料交付的检验
7.2.5 货款支付结算管理
7.2.6 违约责任
7.3 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7.3.1 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分类
7.3.2 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7.3.3 设备检验
7.3.4 支付结算管理
7.3.5 违约责任
思考题
8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8.1 施工索赔及其分类、作用
8.1.1 施工索赔及其特征
8.1.2 施工索赔的分类
8.1.3 施工索赔的作用
8.2 施工索赔的起因
8.2.1 发包人或监理人违约
8.2.2 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8.2.3 不可预见性因素与不可抗力
8.2.4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8.2.5 合同中止与解除
8.3 施工索赔费用分析
8.3.1 施工索赔费用的种类及其构成
8.3.2 施工索赔费用的确定原则
8.4 施工索赔的处理
8.4.1 施工索赔程序
8.4.2 施工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
8.4.3 施工索赔证据
8.4.4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8.4.5 施工索赔的解决
8.5 承包人施工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8.5.1 充分认识施工索赔的重要意义
8.5.2 努力创造索赔处理的最佳条件
8.5.3 着眼于重大索赔和实际损失
8.6 发包人索赔
8.6.1 发包人索赔的内容与目的
8.6.2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方法
8.7 反索赔
8.7.1 反索赔及其内容
8.7.2 反索赔的作用
8.7.3 反索赔的实施
8.7.4 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
8.7.5 反索赔报告及其内容
思考题
9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9.1 FIDIC合同条件概述
9.1.1 FIDIC及FIDIC合同条件
9.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组成
9.1.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
9.1.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应用
9.1.5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重要概念
……
参考文献
3.1.8.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是为了促使高资质、高素质的投标人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并防止出现“挂靠”现象,以保证招标质量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于联合体各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认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有关资料。
3.1.8.3 投标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履行的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1.9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1.10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3.1.10.1 禁止肢解发包的法律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人的行为。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尚未完全规范,实践中时常出现肢解发包现象。
肢解发包行为往往与发包人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有关,时常导致各承包人相互牵制、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混乱现象,甚至引发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为此,《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1.10.2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方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时有发生,严重地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