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依据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编写,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若干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活学活用。全书共分十二章,分别为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的特点是实用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强,既可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亦可供建设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为了更好地满足工程技术人员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需求,编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既有培训教材的优缺点,汲取了国外建筑施工行业培训教材的特点,总结编写出一套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特点,并适合建筑行业技术人员、施工观场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师生的学习参考用书。 本套教材在内容体系上经过整合,使得各个知识点既有内在的关联,又相互独立,对一些必备的基础知识也进行了适当讲解,使学员学到的知识更加完整、全面、系统。
1 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
1.1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2 民法
2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2.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3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4 建设工程发包制度
2.5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6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
2.7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3.2 建设工程招标
3.3 建设工程投标
3.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4.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5.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5.2 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6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
6.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概述
6.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3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4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
6.5 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制度
6.6 建设工程消防法律制度
7 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7.1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7.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8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8.1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8.2 合同的订立
8.3 合同的效力
8.4 合同的履行
8.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8.7 违约责任
8.8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8.9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8.1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
9.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9.2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应用
10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
10.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0.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11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1.1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11.2 证据
11.3 民事诉讼法
11.4 仲裁法
11.5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2.1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12.2 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招投标合同纠纷,也是深圳市首宗招投标合同争议案,因而备受传媒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努力,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得以调解解决。但是,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1)被告在开标后,甚至原告已实质中标后,中止开标会,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是否已实质上中标,被告修改标底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践中,在招投标中所采取的定标方法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主要有: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等。所谓评审法,就是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方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规定:“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本案中,定标是采用评审法。对于2000年8月29日前的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公布的标底双方也一致认同,但对评标委员会是否打商务分上出现了分歧。8月31日被告呈给建设局领导的报告及招标部副部长何文以及参加投标的安能、越众两投标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证明了评委对参加投标的六个投标人打了商务分,且原告得分为8.03分,而其他投标人为0分。上述证据经质证属实。被告虽否认打了商务分,但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法院应认定原告的陈述,而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之规定,以及本案所采用评审法的事实,原告应确定为中标人,符合定标的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的程序。在招标有效期内,招标行为与招标文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者变更招标文件,否则会对投标者产生影响,也会给某些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和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但如果一概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仅不客观,实践中也难以行得通。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法律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①前提条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②时间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③形式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是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遵守此规定的,其修改及其澄清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