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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罚不刑”制度研究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确立的“首罚不刑”制度因其法律依据的单一性且表现为“以罚代刑”,一直备受争议。然而,从法律规范沿革分析,早在其确立以前,该制度在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已有“雏形”。从其法理基础上来看,该制度既符合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又遵循了刑法谦抑理论,内在逻辑可形成自洽,且通过行政规制等前置损害更小的手段及时实现法益恢复,有利于达到法益保护更优化的效果。因此,为充分发挥其内在的积极效益,应当将该制度推广适用。对此,本书尝试在以下三个领域依次予以推广适用: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三法域交叉领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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