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实用版系列独具三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宪法依据]
第二条【概念定义】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全国通用]
第三条【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家方针】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公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有关权利]
[有关义务]
[国家保障]
第五条【党的领导和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推广普及措施】
[主要措施]
第七条【管理体制】
[规划与经费保障]
[政府推广普及职责]
[对重点地区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推广普及宣传周]
第九条【使用和发展有关语言文字的自由】
[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语用字】
[公务用语用字]
[除外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使用教材的规范要求]
[义务教育有关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中文出版物用字】
[中文出版物用字]
[外语使用的附注要求]
第十三条【播音用语】
[播音用语]
[使用外语播音的批准]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和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公共服务行业用语]
第十五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
[有关情形]
第十六条【在境内举办国际展览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在境内举办国际展览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适用情形]
第十七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使用方言的情形】[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九条【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条【拼写和注音工具】
[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
[汉语拼音教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
[说普通话的能力]
[特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际中文教育】
[国际中文教育的要求]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地方有关部门职责】
[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有名词、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有关专有名词、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批评和建议、投诉、举报】
[提出批评和建议]
[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特定人员用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定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及用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一般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般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节录)
(2025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节录)
(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节录)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
(2022年3月30日)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3年8月1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