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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确权的法律供给研究 读者对象:大众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确权和交易的法律机制建设应步入新阶段。当前,数据确权与交易的法律供给不足且以地方法规为主,需要针对突出问题进行调整优化。数据确权与交易的法律客体类型可从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两方面展开类型化,数据确权的归属主体包括数据产生者和数据生产者,数据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数据提供者、数据接受方和数据经纪人,主体身份之间可相互转换。数据确权与交易的本质分别是权利归属和权利交换,前者与后者互为前提条件与功能实现,应基于“控制”确定用户的数据控制权、基于“经营”确定企业的数据经营权、基于“收益”实现用户与企业的数据产权交易。数据确权与交易的立法价值应该取向平衡正义和效率,立法的可选路径和优选路径分别是分别立法和融合立法,国家和地方宜分别采取专门性立法和嵌入式立法模式,内容和要点的表达应统分结合、以问题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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