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会
总主编: 周汉民(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总主编: 陈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张庆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委:
黄夏敏刘蓉蓉史俊明石锦娟王剑锋
徐万辉邹志强宋锡祥李亮殷敏
李磊王诚王红燕“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理论与法规“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总序“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总序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分别于2013年9月和10月提出的我国对外开放和合作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借用作为历史符号的古代“丝绸之路”名称,旨在建构和依托中国同其他相关国家双边和多边机制以及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发展经济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的人类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在当下之国际环境之中显得弥足珍贵。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全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冠之疫不是某一国之灾,更与肤色、人种无关,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的灾难。我们唯有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包容合作才能击退疫病,实现全人类在大灾之后的新发展。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通过国际、地区和国别合作框架和协议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互联通和可持续发展而带来的合作机遇。这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开放包容与合作发展仍然是主流。我国通过对外开放发现机遇、抓住机遇和创造机遇,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平等透明、相互尊重”的“丝绸之路”精神,开展层次更深、水平更高、范围更广的全方位的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发挥各国的潜力和优势,以解决沿线国家经济增长与平衡发展问题。
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强调了建设“一带一路”合作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和谐包容原则、市场运作原则、平衡和可持续原则。其中,市场运作原则即充分认识市场作用和企业主体地位,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处于核心主体地位,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策引导和服务功能,反对保护主义,建设开放型经济和自由包容性的贸易体系,在公平竞争和尊重市场规律与国际准则基础上,大力促进经济增长、扩大贸易和投资,从而建设和完善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透明、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201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更以法律形式宣示了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再一次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
“一带一路”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方向。然而也应当承认,我们国内的一些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格局、具体法律制度、经济贸易法规、文化与风土人情还不甚了解,而这些又恰恰是前往该国投资的必备“宝笈”。这就迫切需要有识之士担起研究和传播的重任,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制度,特别是与投资贸易有关的制度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成果出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是国内最早承担全国涉外律师培训的基地之一,又是全国最早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法律院系之一,拥有一批具有深厚的法学研究基础,且愿意从事“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优秀学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理念,热心致力于“一带一路”法律和经贸服务,积极与高校合作,共同完成该项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是具有深厚学术积淀和强大学术传播力的国内优秀出版社,在法学图书出版方面享有很高的声誉。有鉴于此,这三方强强联手,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出版“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期待这套丛书能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也能成为沪上法学学术研究的新亮点。
是为序。
殷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美国休斯顿大学法律中心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理事。入选2019年度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政法论坛》《民商法论丛》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3部、编译著作1部、编著教材8部,主持国家课题1项,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0余项。
王珍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在第二届“一带一路”经贸航运法律发展与地区安全高峰论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与上海“一带一路”桥头堡建设研讨会被评为“优秀志愿者” ;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理论与法规目录
序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 1
绪论 / 1
第一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章国家间争端的一般解决机制 / 15
第一节磋商与谈判 / 15
第二节非法律第三方解决程序 / 20
第三节仲裁程序 / 25
第四节司法解决程序 / 29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运用 / 32
第一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概况 / 32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 40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争端的优势与困难 / 43第三章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运用 / 48
第一节我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况 / 48
第二节我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 57
第三节“一带一路”倡议中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
未来发展 / 67
第四章双边投资条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的
运用 / 71
第一节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概况 / 71
第二节基于双边投资条约进行的国家间仲裁 / 76
第三节投资条约体系下的外交保护制度 / 83
第四节“一带一路”倡议中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与发展 / 88
第五章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 92
第一节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 92
第二节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场所选择条款” / 94
第三节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可能路径 / 97
第二编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章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概述 / 103
第一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的分类 / 103
第二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发展 / 107
第七章“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状况 / 113
第一节“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东道国争端状况 / 113
第二节“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频发的原因 / 117第八章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方式 / 128
第一节政治方式 / 128
第二节司法方式 / 132
第三节准司法方式 / 134
第九章“一带一路”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的主要解决机构 / 147
第一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147
第二节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 159
第三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A) / 168
第四节现有投资仲裁机制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的冲突 / 173
第五节“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具体应用 / 178
第三编“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 192
第一节紧急仲裁员制度 / 192
第二节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194
第三节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运用 / 201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诉讼制度 / 211
第一节司法互助与合作 / 211
第二节典型的国际商事法庭 / 212
第三节建设我国国际商事法庭 / 224
第十二章国际商事调解制度 / 229
第一节调解制度概述 / 229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 235
第三节推进商事调解在“一带一路”倡议实践中的运用 / 237第十三章国际商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其他方式 / 241
第一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和主要形式 / 242
第二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双轨制 / 246
第三节非诉讼纠纷解决仲裁联合程序和混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 / 247
附录——“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规 / 252
第一部分国家间争端解决 / 252
第二部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 / 279
第三部分商事争端解决 / 327
参考文献 / 408
后记 / 430序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序
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