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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定  价:25 元

        

  • 作者:丁凤楚
  • 出版时间:2007/1/18
  • ISBN:9787811095500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84.4 
  • 页码:331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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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为了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以此种无过错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配之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将之统一称为“交强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保险金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化解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还有利于促进机动车一方增强安全意识。总体而言,它既保障了车祸受害人的权益,又实现了“交强险”的受害第三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社会安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创新和特色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方法上的创新。笔者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和传统法学方法相结合,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的危险责任的根本原因,让容易控制事故风险的机动车一方来提高其注意义务,以减少交通事故和节约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是观念上的创新。其一,笔者通过对“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经济和伦理分析发现,它实质上是一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义的危险责任,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可重新整合为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这两大归责标准和事由,并统一于“公平”这一归责原理;其二,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交强险”制度看做是“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的产物,其实,该制度还蕴涵着深刻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原理,它恰到好处地处理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博弈和彼此制衡的关系,实现了一种“有效率的正义”;其三,笔者分析指出“交强险”制度代表了现代工业社会下的危险活动事故的归责原则客观化和事故承担社会化的大趋势。
  最后是制度上的创新。笔者就整个“交强险”及其三方主体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议。如我国的“交强险”应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正确厘定保险费率,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监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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