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与施行,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优抚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配合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一书,以释义的形式对新《条例》的立法本意作了具体阐述,以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优抚对象以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
前言
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简介
军人抚恤优待条倒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四章 优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配套政策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就是实行抚恤以国家为主,优待以社会为主,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特别重视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从1998年开始已连续大幅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地也逐步提高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政治优待、社会生活优待以及其他经济优待。本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方针中的“群众”删去,主要是由于“社会”已经涵盖了“群众”,“群众”应属于“社会”的范畴。另外,原方针中的“群众”概念主要涉及的是群众优待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代耕代种、优待工分、统筹优待金等。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农业税的逐步取消,优待金主要依靠财政列支来解决,传统的群众优待已经不复存在,随之而增强的是政府和社会优待,如:交通、旅游、住房、医疗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