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依据《清实录》(含《宣统政纪》)及《东华录》、《东华续录》,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清会典》及乾隆《清会典则例》和嘉庆、光绪《清会典事例》,已经出版的各种清代档案,《政治官报》、《内阁宫报》等政府公报,康熙、乾隆、嘉庆《清一统志》及各种地方志,以及奏议汇编和清人文集等原始资料,并充分参考、吸收了学术界新的研究成果,对清朝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的变迁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考述。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分为两编。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上编叙述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过程及特点。对清代的京府制度、省和府厅州县及土司制度、东北地区的八旗驻防制度和旗民双重管理体制、藩部的设治过程和行政管理体制,作了简明扼要的叙述。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下编分述清代各级行政区划的具体变迁过程,包括太平天国政权统治地区的政区变迁。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对清初省制变化和江南等省分省过程、府厅州县体系形成过程、东三省旗民双重管理体制的演变、清初守巡道的设置、各厅的设置时间,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清朝在个别地区实施的较为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探讨。附录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了清代各地行政区划的变迁沿革,便于检索。
绪言
上编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
第一章 顺天府与奉天府
一、顺天府
二、奉天府
第二章 省
一、省、直省、行省
二、省制与省区的变迁
三、省级行政官员衙门
第三章 府厅州县
一、府厅州县体系的形成
二、府厅州县职官制度
第四章 土司
一、土司设置与改流
二、土司职衔与承袭
第五章 八旗驻防与东北地方行政制度
一、从旗民双重管理体制到行省制度
二、行政区划建制的演变
三、州县政区与驻防城区的交错重叠
第六章 藩部
一、藩部纳入清朝版图的进程
二、藩部各区的设治过程
三、藩部各区的行政层级
四、藩部地区行政管理特征及其变迁
下编 清代地方行政区划沿革
第一章 顺天府、直隶地方一直隶省
第一节 顺天府
第二节 直隶地方-直隶省
一、省行政机构
二、省城
三、省域
四、守巡道
五、府厅州县
第二章 奉天府、盛京一奉天省
第一节 奉天府
第二节 盛京八旗驻防
第三节 奉天省
一、改制过程
二、省城
三、省域
四、守巡道
五、府厅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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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修订本)》:
省为清代地方高层政区的正式名称。在清初统一战争时期,招降明朝官员是当时主要政务之一。朝廷分遣文武官员至各地招抚,有招抚一省或局部地区的,也有招抚数省者,如洪承畴为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地方。招抚官可以荐举或参劾地方官员。随着地方行政、军政官员的设置,地方初步安定,随之裁撤招抚官。从《世祖实录》的记载来看,朝廷委署左右布政使、按察使的时间,一般比委署巡抚、守巡道等官员的时间要晚一个月左右,说明明朝的布按两司在地方行政体系的地位及作用,在明末清初已经明显下降。此后,不断调整改革,至雍正末年、乾隆初年,省级行政机构形成督抚、布按两司、道员的三个管理层级,地方行政区划形成省、府(直隶厅、直隶州)、县(厅、州)三个层级。光绪、宣统之际,再次发生较大变革,省行政机构形成督抚、司道的两级管理层级,并拟裁撤守巡道。有清一代,省行政官员衙门的设置及职能、省的数量,前后多有变化。
一、省、直省、行省
明代地方高层行政机构(按:本卷的行政机构相当于“政府”的概念)的正式名称为“某某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并“以官署为地名”①,地方高层政区习称为“省”。清代从法律层面规定地方高层政区名称为“省”,习称“直省”,或称“行省”。
地方高层政区的正式名称从“布政使司”到“省”有一个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在明清两代的《会典》中有所反映。万历《明会典》卷15《户部二·州县一》载:“洪武七年,以京畿应天等府直隶六部,改行中书省为浙江等十二布政使司。”②在其后的行政区划表中,除南北两直隶以外的十三个地方高层政区,均标以“某某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因此,明代法典中的地方高层政区的正式名称为“布政使司”。新置的省级政区也称为布政使司,《明太宗实录》永乐十一年二月辛亥记载为“设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以总八府”①。
康熙《清会典》卷18《户部二·州县-》:“顺治元年,定鼎京师,以顺天等八府直隶六部。各省设布政使司以统府州县,州县俱隶府,县或隶州,州或直隶省。”此处记载的“省”是行政区划,“布政使司”是“省”的行政机构。同样,新置的省级政区直接称为省,<世祖实录》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乙巳载:“南京着改为江南省,设官事宜照各省例行。”③排列在其后的行政区划表中,仍沿袭《明会典》体例,继续使用“某某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等官署名,没有使用省名。雍正《清会典》沿袭未变。乾隆《清会典》卷8《户部一·疆理》的记载如下:“两京设尹,崇首善也。外列十有八省,分之为府,府领州县,直隶州亦领县,皆属于布政使司,而统治于总督、巡抚。”④此处明确记载全国行政区划为“两京”(京师、盛京)和“十八省”。在行政区划表中,各省起始处均冠以总督或巡抚的名称,没有使用省名。乾隆《清会典则例》卷31《户部·疆理》在记载各省行政区划变化时,首列京师顺天府、盛京奉天府,次后为各省,直接出现了完整的省名,如“直隶省兼管顺天府所属州县,府九,直隶州六,州十有六,县一百十有二”⑤;“山西省府九,直隶州十,州六,县八十有九”⑥。嘉庆《清会典》卷10《户部一·疆理》总叙中未对地方高层政区的名称通名进行规定,但在紧接其后的行政区划表中仍称之为“省”:“畿辅日直隶”;“留都日盛京,其北日吉林,又北日黑龙江,是为东三省”;“环畿辅凡三省:南日山东,西日山西,西南日河南”;“山东省之南为两江,其省三:日江南之江苏,日江南之安徽,日江西”;“两江之南为闽浙,其省二:日福建,日浙江”;“河南省之南日湖广,其省二:日湖北,日湖南”;“山西省之西为陕甘,其省二:日陕西,日甘肃。甘肃之西日伊犁,其西南日青海”;“陕甘之南,其省日四川,四川之西日西藏”;“江西与湖南省之南为两广,其省二:日广东,日广西”;“四川省之南日云贵,其省二:日云南,日贵州”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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