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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价值评估和制度前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价值评估和制度前景

定  价:34 元

丛书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

        

  • 作者:吴京辉著
  • 出版时间:2017/1/1
  • ISBN:9787519222703
  • 出 版 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 中图法分类:D922.291.914 
  • 页码:16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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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价值评估和制度前景》致力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后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绪论部分对文章希望解决的问题、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价值评估和制度前景》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做了系统的交代。
  第1章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理论基础进行追踪。文章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制定的背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立体的考察: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前期立法经验的积累。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具有经济宪法的效力,在立法史上的独特地位使得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二章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优点分析。文章在第1章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优点和积极作用,文章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鲜明,立法原则明确,且贯穿始终,立法技术凸显了立法的系统性、逻辑性及规范性,立法程序上注重调研,准备充分,法律内容重点突出。正因为这些优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明确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活力,保障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章论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历史局限性。文章认为任何法律都是历史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历史局限性突出的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立法思想的局限性表现为:计划经济的身份立法、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调整范围游移不定等。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名称——“全民所有”指称模糊、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落后、产权界定不清、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等。
  第四章讲《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面临的现实挑战。本章进一步揭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面临的现实挑战,文章从体制环境的改变到法制环境的健全、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三方面立体展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的制度基础已经改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价值评估和制度前景》认为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家治国方略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宪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凸显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滞后性,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完善,几乎取代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功能。
  第五章是在前几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评估结论与建议,推导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一部有效无用的法律,并分析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急迫性。在深刻剖析废除该法必须扫清的制度障碍之后,提出全面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建议。针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深入研究国有企业类型化的合理性并对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六章论述国有企业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总结国有企业改革的30多年教训,文章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是区分国有企业的性质,对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不同的法律调整。营利型国有企业具有营利的正当性,通过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可以取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以进入市场,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此类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公益性国有企业以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为出发点,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或者准公共产品,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法》专门调整。制定这样的法律非常有必要,因为提供公用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主要应满足国家公共政策的需要、保障民生的需要。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支持,以保证公共企业的正常经营。
  关键词: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废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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