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秘密研制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进行实战演练和人体实验,利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在中国战场上犯下了令人发指的反人类、反人道的罪行。战争结束 70 年,日本仍然没有认真反省侵略历史,没有承担在华化学战细菌战的责任,没有彻底解决化学战和细菌战的战后遗留问题。更有甚者,由于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的特殊性质,在战后的和平年代仍然不断发生伤害事件,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本书以图文互动的形式,客观全面深入地记录和再现了上述各方面的历史事实,揭露了日本进行化学战与细菌战的历史罪责。
综述
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公约,秘密研制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进行残酷的人体实验,训练演习与实战实施并举,在中国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惨案,屠杀了大量中国军民,犯下了令人发指的反人类、反人道、反文明的罪行。更有甚者,由于化学、细菌武器的特殊性质,在战后和平年代仍然不断发生伤害事件,至今仍然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
(一)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悍然发动侵吞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不出三个月,东北全境沦陷。随后日本扶植亡清逊帝溥仪操纵建立伪满洲国,从此中国东北成为日本独占的殖民地。
东北广袤的土地、丰富的资源、便利的交通不仅为日本帝国主义者掠夺资源、输入垄断资本、开拓殖民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一个更加歹毒的罪恶计划也在紧锣密鼓地酝酿之中这就是在东北建立庞大的日军细菌战和化学战基地。经昭和天皇敕令和日本军部军令批准,以及政府、内阁和财阀的巨额资金支持,日军七三一细菌战部队和五一六化学战部队相继在黑龙江省秘密成立。这两支部队在研究、试制生化武器过程中密切配合,沆瀣一气,残酷屠杀中国军民,在侵华战争中扮演了极其重要和丑恶的角色。
日军七三一部队是日本陆军进行细菌战的重要工具。1932年,在日本军部的支持下,石井四郎依托日本陆军军医学校成立防疫室,开始研制细菌武器。几乎与此同时,日军又在哈尔滨成立东乡部队,并在五常县背荫河设置细菌实验场,开始细菌武器的实验和研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一开始日军就把被捕的反满抗日志士作为人体实验对象,采取各种惨无人道的手段,研制最直接、最有效的细菌作战武器。1936年,按照昭和天皇敕令,关东军在哈尔滨的平房营建立细菌战基地,对外宣称关东军防疫给水部(1941年后统称第七三一部队)。1938年6月30日,关东军司令部第一部颁布第1539号关于在平房附近设立特别军事区域训令,将平房周边120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定为特别军事区,驱走当地民众,建立日军细菌战基地。哈尔滨平房日军细菌战基地正式投入使用后,最盛时全员达3000余人。
七三一细菌部队利用当时最先进的设备,采取各种试验手段,建立大规模的实验场和繁殖细菌基地,研制了十余种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细菌。为了试验这些细菌的实际效能,关东军宪兵队出台特别移送处理秘密文件,指示各宪兵队、警察和军队,对重要犯人可以不经审判、直接送致,即将秘密逮捕的反满抗日人士直接押送到七三一细菌部队,作为活体试验的材料(马路大)。据日本细菌战犯供述,从1940到1945年间,通过这个杀人工厂,因染致命细菌而被消灭的,至少有3000人。这还不包括1940年以前因感染细菌死亡的人数。美国学者谢尔顿·H.哈里斯也认为:3000死亡人数的估计同实际因人体实验被屠杀的人数相比是太低了。这个数字没有包括1941年以前被害的人数。七三一部队用关押在细菌战基地的中国、苏联、蒙古、朝鲜人进行惨无人道的活体实验,可以说这支部队就是恶魔的代名词。
此外,七三一细菌部队还在海拉尔、牡丹江、孙吴、林口等地建立4支分队,并指示其进行各种细菌的研制和批量生产,进行活体试验。七七事变后,日本为了在中国战场上全面实施细菌作战,在七三一细菌部队的配合下,又在北京、南京、广州等地建立起代号分别为一八五五、一六四四、八六○四的细菌部队及各个支队,在中国各地实施细菌作战。从1939年开始,日军细菌部队至少在浙江的宁波、衢县、金华、玉山、温州、江山、广丰、广信、常山、丽水、义乌,湖南常德,江西上饶,云南保山,以及华北、山东和内蒙古等地区实施过细菌作战,造成大量和平居民死于非命,许多日军细菌战受害者至今遭受病痛的折磨(例如炭疽受害者的烂腿病)。而且,日军细菌部队散布的鼠疫、霍乱、炭疽、鼻疽等传染性疾病病菌,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在一些受害地区泛滥。
(二)
七三一细菌部队之外,关东军五一六部队也是日军一支秘密部队,从事化学战研究与训练。从1933年末开始,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的一批军官被派到关东军司令部任职,习志野学校是日本专门培训化学战军事人才的学校,这些军人到关东军后,一是负责关东军各部队的化学战实施及研究;二是负责习志野学校在中国东北的化学战研究与试验。
1937年8月,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一个月,为了在中国东北试验兵器,日军以陆军技术本部及陆军科学研究所派驻关东军的常驻军人为骨干,在齐齐哈尔设立兵器研究和实验的机构──关东军技术部。日军在技术部中设化学班,负责化学武器的研制和训练等,是为关东军化学部的前身。昭和十四年(1939)8月1日,根据军令陆甲第十四号,以齐齐哈尔的关东军技术部化学兵器班人员为骨干,组成关东军化学部。从事在齐齐哈尔的化学兵器的研究以及平房、虎林、虎头、孙吴、鞍山、本溪湖、抚顺、吉林等全满各地各种兵器的实验工作。该部队通称德第二五二三一部队,即满第五一六部队。
日军五一六部队的第一任部队长是大佐胜村福治郎。下设第一班:庶务;第二班:兵器;第三班:实验;第四班:病理;第五班:病理、防护;第六班:气象。可见在这个部队有关于化学战方面的应用研究,也有关于化学、医学、兽医学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还有关于气象方面的研究。因为关东军的主要任务是对苏作战,而苏联气候寒冷,必须研究化学武器如何在各种气候条件,特别是在寒冷的环境中的使用问题。日军五一六部队担负着化学战中化学、医学、兽医学方面的研究及气象研究等任务,同时承担在中国东北的化学武器的实验和化学战训练,特别是从事日本化学战的一切实际准备工作。
1939年5月15日,日本大本营发布第301号命令,规定在中国东北进行化学战特种研究,使东北成为了日军毒气演习场。关东军化学部主持了多次毒气实验。实验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野外的毒气发射实验,主要目的是研究摸索在实战环境下如何使用化学武器;另一种是在实验室中进行,目的是研究各种毒剂的伤害效果。这两种实验都使用动物甚至活人作为实验目品,后一类实验多与设在哈尔滨市平房区的七三一细菌部队共同进行。实验的时候,将关东军内担负化学战指导任务的有关人员集中起来,进行观摩。
此外,1942年11月10日,日军又在齐齐哈尔市的富拉尔基以迫击第一连队、瓦斯第三大队及关东军制毒教育队的人员为骨干组成关东军化学部练习队,通称德第二五二三二部队,即满第五二六部队,隶属于关东军化学部。该部队本部及材料厂、第二大队位于富拉尔基,分驻齐齐哈尔的第一大队负责海拉尔、扎兰屯、大兴安岭、林口、鞍山、吉林等全满各地各种兵器的实验业务,以及全满制毒部队要员的教育工作。五二六部队成为日军另一支化学战部队。
(三)
1945年8月,日军七三一部队为了掩盖研制细菌武器、利用活人进行细菌实验的罪行,销毁有关部门大量机密文件、资料和器材,匆忙炸毁平房细菌工厂的建筑物和设备,同时伙同齐齐哈尔的五一六部队,利用毒气残忍杀害了监狱里所有的马路大。此外,日军还放出全部实验动物,致使大量染有鼠疫啮齿类和蚤类动物流窜附近的田野和村庄,造成以七三一部队所在地为中心,北到松花江,东到阿什河,南和西到金兀术运粮河的鼠疫疫源地,总面积约82075公顷。
由于使用化学武器是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日军在战败后为了掩盖罪行,指示齐齐哈尔的516毒气部队,把化学武器秘密处理掉,扔到江河里或者埋藏到地下。作为大规模的杀伤武器,与生物武器不同的是,化学战武器毒剂具有不可消失性。日本战败之际将大量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领土上,这些遗弃的化学武器绝大部分在东北地区,战后几十年已造成大量的伤害事件,根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战后被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人数约在3000人左右。
自20世纪末,中国的细菌战受害者和战后遭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受害者,屡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伤害损失赔偿诉讼。但是日本法庭却以国家无答责、个人无申诉权、超过时效等三条法理,宣告原告方中国受害者败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将近70年了,日本仍然没有认真反省侵略历史,没有承担在华化学战和细菌战的责任,没有彻底解决化学战与细菌战的战后遗留问题。
1990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出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问题。经过从1991年起中日双方的十多次共同调查,证明日本军队在战败时将大量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各地,为了掩盖违背国际公约的罪证,有的被遗弃在军事仓库中,有的被掩埋地下或投入江河中。1996年,日本调查团向媒体承认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以容器计算为70万件左右。
1993年国际社会签订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制造化学武器的国家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并规定了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时间期限。公约所说的处理,是指在现在的技术水平下的科学处理,即要求对人类和环境都达到无毒和无污染的处理,履行国际公约,安全可靠地处理遗弃的化学武器。1997年,该公约生效,有关缔约国开始承担起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1999年7月,中日两国就处理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主要明确了以下原则:
A.确认了旧日本军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
B.日本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行销毁被确认的遗弃化学武器的国际义务;
C.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日本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中国方面将予以切实的协助;
D.对化学武器的销毁不应对中国的环境产生污染,不使人员受到伤害。
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日本必须在条约生效后10年内把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全部处理完毕,即应在2007年实现全部销毁遗弃化学武器。但是由于日本方面的种种原因,一再推延销毁时间。第一次将期限延迟到2012年,结果没有做到。在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67次执行理事会期间,中日两国共同向执理会提交了关于销毁计划的报告。执理会通过了有关逾期问题的决议,日方承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履行遗弃国承担的义务,尽早完成日军遗弃生化武器的销毁工作。日本外务省2月16日宣布,日中两国政府决定将日军在华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期限延长10年,已获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的同意,将争取在2022年底前处理完毕。为了不再发生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泄漏、使和平年代的中国人民惨遭伤害的事件,尽早销毁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应该是日本政府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