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发展史,揭示现行宅基地制度产生的原因、功能以及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准确认识社会主义土地理论、农村集体化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以及共享经济理论等,阐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依据;剖析现行宅基地改革面临的困境和原因,结合全国各地典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模式,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路径,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雷兰女,生于1966年4月,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教授、研究生导师。1985.09-1989.08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09-2003.01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09-2014.08就读于澳门科技大学
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多年来主要从事《房地产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主持和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共13项,其中主持9项;独立出版学术著作3部:雷兰编著,《商品房买卖纠纷及案例评析》科学出版社;雷兰编著《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及风险防范》,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7年;雷兰著《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公开发表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学报》、《求索》、《学术探索》以及《人民论坛》等学术论文23篇(5篇被CSSCI收录),其中“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荣获第十一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二等奖)、山西省法学会2019年度一等奖。
兼任山西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晋中市第五届人常委会委员,晋中市第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委员和专家;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专家库专家;山西省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山西“八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山西省法学会环资与能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西省榆次区法学会副会长;山西省招投标专家库专家;山西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澳门濠江法律学社常务理事等职。
【常晓宇】女,生于1990年9月,现就职于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天津理工大学,获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就读于山西财经大学,获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工作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法律相关工作。
引言
第一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形成
第一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变迁
一、宅基地“两权合一”的制度形成与社会转向
二、宅基地“两权分离”后的政策主导与内容更迭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与立法回应
第二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逻辑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契机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时代价值
第二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探索
一、“三块地”试点中宅基地改革的制度探索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明确提出后的制度探索
第二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机制分析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障碍
第三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建构
第一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二、土地发展权理论
三、共享发展成果理论
第二节宅基地上“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逻辑
二、“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表达
三、“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表达
第三节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的主体界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确认
三、宅基地次级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第四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权利运行的前提
一、对已有宅基地权利使用情况的法律规制
二、宅基地上权利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路径
一、宅基地上权利流转的主体及形式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次级使用权流转的路径设计
第三节“三权分置”下宅基地继承的法律路径
一、对传统宅基地继承的冲突化解
二、宅基地上权利的继承范围
三、宅基地权利的继承程序
第四节“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退出的法律路径
一、宅基地退出的权利内容
二、宅基地退出的主导机制
三、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机制
第五章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的法治保障
第一节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与收益分配制度
一、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二、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分配机制
第二节强化农民教育,提升农民主体能力
一、农民教育是“三权分置”下农民权益保障的要求
二、国外农民教育的理论及经验
三、当代中国农民教育的实现路径
第三节构建城乡接轨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构建城乡接轨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求
二、城乡接轨社会保障的实现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