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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规制初论——基于对美国51个州及特区的立法分析 读者对象:公司法研究人员 中国公司法的分配规则,采用典型的大陆法系模式。中国关于非法超额分红的诉讼数量有限。真实的诉争大多因更基本的违约、侵权行为而起。中国引入偿付能力测试的意义不大,因为在中国,(1)公司分配纠纷的发育阶段更低;(2)解决债务纠纷的平均社会成本更高;(3)法律规避与扭曲的系数更高。不过,美国法依然有参考意义:首先,分红、回购、减资的确具有经济效果上的共性。三者的首要属性确是财务行为,而不是股权转让行为或者公司重大变更。其次,普通法系的盈余测试,就是大陆法系资本维持原则在分配上的体现。盈余测试仍有现实生命力,只需解决好该测试与特定公司之间的不匹配,例如以流量、2C商业模式为基础的公司。其三,超额非法分配,本质上是权益投资人债权人利益冲突的体现,是权益性投资人单独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向债权人争夺投资回报优先权的反映。遏制超额分配,无非是最大化赋权债权人,最大化压制公司控制权人。方法从来都不是难点。难点在于平衡的把握:即要避免过分压制债权人以至于公司的融资信用丧失;也要避免过分压制内部控制权人以至于公司的经营活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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